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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服务

发布时间:2013-06-19
    证券结算服务是证券交易成交后的一种服务。结算过程实际上就是交易双方确定和交付钱或券的过程。通过证券结算环节,使得买者得其券,卖者得其钱。结算服务包括清算和交收两个环节。清算是指根据证券成交结果,计算交易双方在结算日应收应付的证券数额和资金数额的过程。交收是指根据清算结果,组织交易双方进行证券交付和资金支付的过程。

    在实践中, 中国结算按照分级结算原则进行证券结算(如下图)。所谓分级结算原则,就是指中国结算不直接参与普通投资者的证券结算服务,而是负责办理与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和其他机构)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由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进行资金和证券的二级清算交收,并委托中国结算代为划拨证券。

    中国结算将交收分为非担保交收和担保交收。非担保交收是指按照全额逐笔方式完成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任何一方结算参与人发生违约,另一方结算参与人自行承担对手方违约风险,交收过程宣布终止,由双方自行解决,中国结算不承担违约责任。目前采取非担保交收的证券交易包括一级市场发行交易、买断式回购购回交易和权证行权交易等。
    而担保交收是指中国结算按照多边净额方式组织完成与每个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在此过程中,中国结算不再仅仅作为市场组织者,而是充当共同对手方(CCP)角色,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担保交收责任。任何一方结算参与人违约,中国结算仍将履行对未违约结算参与人的交收义务。目前采用担保交收的证券交易涵盖了A股、B股、封闭式基金和债券的绝大部分二级市场交易、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交易等。
    目前,A股交易的交收周期是T+1,即T日(交易日)达成的A股交易,将在次一交易日完成交收;B股交易的交收周期是T+3。
    中国结算为更好地保障证券结算业务顺利安全进行,除了采取分级结算原则外,还设定了一些相应的结算规则和原则。
    (一)净额结算、货银对付(DVP)原则。担保交收中,中国结算采取净额结算的方式,对各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应付证券、资金进行冲抵轧差,计算出应收应付资金、证券的净额。当结算参与人交付其应付的资金或证券时,中国结算给付其相应的证券或资金,也就是俗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二)CCP(共同对手方)原则。在结算过程中,中国结算介入证券交易中成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CCP原则有助于简化结算过程,提高效率。同时,中国结算根据结算业务规则集中管理市场中的对手方信用风险,有利于控制和降低市场整体风险水平。以下图为例:市场有10名参与人,他们相互之间有45个对手方关系;如果由中国结算充当共同对手方,则只需要10个对手方关系,对手方关系减少78%。

参考链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服务问答集锦-结算业务和结算参与人业务 》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