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服务
发布时间:2013-06-19
而担保交收是指中国结算按照多边净额方式组织完成与每个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在此过程中,中国结算不再仅仅作为市场组织者,而是充当共同对手方(CCP)角色,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担保交收责任。任何一方结算参与人违约,中国结算仍将履行对未违约结算参与人的交收义务。目前采用担保交收的证券交易涵盖了A股、B股、封闭式基金和债券的绝大部分二级市场交易、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交易等。
目前,A股交易的交收周期是T+1,即T日(交易日)达成的A股交易,将在次一交易日完成交收;B股交易的交收周期是T+3。
中国结算为更好地保障证券结算业务顺利安全进行,除了采取分级结算原则外,还设定了一些相应的结算规则和原则。
(一)净额结算、货银对付(DVP)原则。担保交收中,中国结算采取净额结算的方式,对各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应付证券、资金进行冲抵轧差,计算出应收应付资金、证券的净额。当结算参与人交付其应付的资金或证券时,中国结算给付其相应的证券或资金,也就是俗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二)CCP(共同对手方)原则。在结算过程中,中国结算介入证券交易中成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CCP原则有助于简化结算过程,提高效率。同时,中国结算根据结算业务规则集中管理市场中的对手方信用风险,有利于控制和降低市场整体风险水平。以下图为例:市场有10名参与人,他们相互之间有45个对手方关系;如果由中国结算充当共同对手方,则只需要10个对手方关系,对手方关系减少7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服务问答集锦-结算业务和结算参与人业务 》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