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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沪市发行人服务协议中国结算签字事项进行更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0

各证券发行人:

近期,我公司对《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代理资产支持证券兑付、兑息协议》、《代理发放股票、基金现金红利协议》、《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登记结算服务协议》、《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我方签署人进行了调整,并据此对《协议》文本中我方签字部分进行了更新,《协议》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更新后的《协议》见附件1至附件6)。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需与我公司签署《协议》的证券发行人按照我司于2016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简化沪市发行人服务协议签署流程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简化通知》)要求,下载、打印更新后的《协议》办理签署事宜。证券发行人前期已与我公司签署了更新前的《协议》的,原签署的《协议》仍然有效,无需重签更新后的《协议》。

为维护《协议》签署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协议》内容被任何一方擅自改动的情形,我公司于本通知发布之日,按照《简化通知》的相同做法,提请公证处对当天发布在我公司网站上的《协议》内容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对于本通知发布后签署《协议》的双方所持《协议》今后出现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以本通知发布之日发布在我公司网站上的《协议》文本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pdf

附件2: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pdf

附件3:委托代理资产支持证券兑付、兑息协议.pdf

附件4:代理发放股票、基金现金红利协议.pdf

附件5: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登记结算服务协议.pdf

附件6:《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已修订,详情请见我公司最新发布的相关通知)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