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承销机构提供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相关服务的通知(2018年4月27日施行,已废止)
各债券发行人、债券承销机构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
为进一步提高债券业务办理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我公司拟推出面向债券承销机构提供债券业务服务模式(以下简称“承销商模式”),即承销机构在获得发行人授权后,可向我公司申请办理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6月4日起,债券承销机构可代理发行人向我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的兑付、兑息、回售、赎回、转股、换股、信息服务(持有人名册)、退出登记等业务(以下简称“存续期业务”)。对于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存续期业务保留现有的业务模式,由发行人直接对接我公司办理。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人首次委托承销机构代为办理债券存续期业务前,应出具《XX公司关于办理债券相关业务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书”)(附件1)。2018年6月1日前已发行的债券,声明书原件需于2018年6月4日前邮寄到我公司。2018年6月1日后新发行的债券,声明书原件需在初始登记时作为必备材料通过“一站式”服务平台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至我公司。
三、债券承销机构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首次通过在线业务平台办理业务的,需向我公司申领在线业务平台数字证书,并签署在线业务平台服务协议。自即日起,各承销机构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可将填写完整的《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2)发送至我公司指定邮箱;已签字盖章的《证券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附件3,一式两份)可邮寄至我公司,我公司用印后将寄回一份。在线业务平台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服务模式切换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