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开展沪市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2021年5月14日施行,已废止)
关于开展沪市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21年4月2日发布,现就开展沪市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经审核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合格受信用保护债券,投资者需将该债券及对应的合格信用保护凭证一并提交转入质押库才能开展融资回购交易。其中,合格信用保护凭证是为单一债券提供信用保护的凭证;债券及凭证的数量对应关系为10张凭证保护1手债券,不因债券分期偿还等因素而调整。
二、投资者申报将相关债券及凭证转入质押库(以下简称“入库”)或从质押库转出(以下简称“出库”)的,需委托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邮件提交《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入库/出库申请表》(模板详见附件)。对于每个交易日13:30前收到的申请,本公司当日办理;对于13:30后收到的申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办理。本公司将根据办理情况及时向结算参与人反馈办理结果。
三、对于入库申请,本公司首先办理信用保护凭证入库(T日),次一交易日(T+1日)根据已成功入库的凭证数量,按照债券及凭证的数量对应关系,办理对应数量的受信用保护债券的入库。T+1日入库成功的受信用保护债券,T+1日起可用于弥补标准券不足,T+2日起可用于融资回购交易。
四、对于出库申请,本公司首先办理受信用保护债券的出库(T日),次一交易日(T+1日)根据成功出库的债券数量,按照债券及凭证的数量对应关系,办理对应数量的信用保护凭证的出库。当日出库成功的受信用保护债券及信用保护凭证,下一交易日起可卖出。
五、对于合格信用保护凭证剩余保护期限不足2个月或凭证创设机构丧失合格创设机构资格的,本公司将对相关受信用保护债券和信用保护凭证实施出库处理,无需投资者或结算参与人申请。
六、本公司每个交易日计算并公布合格受信用保护债券的折算率。对于已入库且库内具有足额信用保护凭证的受信用保护债券,其标准券核算与其他回购质押券相同。
业务联系电话:021-50923505
业务邮箱:zqywsh@chinaclear.com.cn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