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改部分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我公司决定对以下7件业务指南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第四十六条中的“监事”。
二、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第2.2.3条、第2.5.2条、第2.7.1条、第2.7.2条、第2.9.1条、第2.10.2条、第2.11.2条、第2.13.2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第2.10.2条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第2.10.3条、第2.10.4条中的“董监高”修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将第2.10.4条中的“《董监高持股明细表》”修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第2.1.1条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改为“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相关规定”。第2.12.1条中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改为“相关部门规章”。
删去第2.10.3条中的“监事”。
三、将《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第四条第(二)项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四、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市B股登记结算服务指南》“B股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代理人服务”、附件1、附件2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B股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中的“监事”。
五、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第1.6条中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第6.1条第(二)项第2点修改为“原法人未完成注销的,需提交证明法人已处于待注销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法院破产裁定、解散判决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解散事由的公示文件等)”。
删去第1.7条中的“监事”。
六、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第一章第一条中的“《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国合字〔2007〕10号)”修改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并增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条第(二)项中的“批准文件”修改为“备案通知书”。第三章第一条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第三章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如有)、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减持事宜的备案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第二章第七条、第四章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五章第四条、第七章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九章第三条及第四条、第十章第一条及第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第十三章第六条、第十四章第三条中的“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的批准文件”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的决定”。
删去第二章第三条及第七条、第十三章第五条、第十四章第三条、第十五章第一条中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删去第十五章第一条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
七、删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第1.2条、第2.1.2条中的“监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7件业务指南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见附件),发布于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栏目。
附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