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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关于取消或优化部分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0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国结算决定取消或优化部分业务办理材料。现予以公布:

一、取消的业务办理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司法机关扣划有限售条件股份时,出具的拍卖成交证明文件。

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投资者办理证券划转业务时,划出证券所托管证券公司出具的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4.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上海市场A股结算业务、申请办理更名时,出具的与本公司总部签署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复印件。

5.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上海市场股票期权业务时,出具的与本公司总部签署的股票期权结算协议复印件。

6.境内外结算参与人申请终止上海市场B股结算业务资格时,提交的开户代理业务权限关闭证明文件。

7.两网和退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业务时,提交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登记托管的函》(复印件)、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复印件)、公司退市前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恢复上市、股票转让协议书》或证券交易所指定推荐主办券商为退市公司提供股票转让服务的文件(复印件)。

8.两网和退市公司办理股份限售登记、股份解除限售登记业务时,提交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票限售登记函件、解除限售登记函件。

9.两网和退市公司办理退出登记业务时,提交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股票挂牌的确认函。

二、优化的业务办理材料

1.业务申请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名称或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若相关身份变更信息已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可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打印件替代变更证明文件。

2.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质权人查询质物信息、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质押证券处置业务中,质权人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遗失的,不再需要登报声明《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遗失作废,改由质权人向中国结算出具原件遗失说明。

3.国有股东因吸收合并导致的法人终止所涉证券过户业务,可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股权归属的批文或者备案文件(需包含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以及吸收合并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债权债务归属情况),替代经公证的吸收合并协议

4.发行人在委托本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兑付、兑息时,不需再与本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和《委托代理资产支持证券兑付、兑息协议》。

5.投资者办理两网和退市公司股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行政划拨过户业务时,过出方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办理的,股份转让协议不再需要进行公证。

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