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律规则 > 业务规则 > 登记与存管 > 回购类业务规则

字体大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8〕4号)

发布时间:2018-01-12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详见附件)。《业务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法》自2018312日起实施。本所于2013524日发布的《业务办法(试行)》(上证会字〔201355号)同时废止。

二、《业务办法》实施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业务办法(试行)》规定继续执行,无需提前购回,且可以延期购回。

三、《业务办法》实施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业务办法》实施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业务办法》实施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业务办法》实施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业务办法》实施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修订)》.pdf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